索引号: | 014249827/2023-03383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365体育投注 | 文号: | 启政规〔2023〕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09 | 发布日期: | 2023-11-1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365体育投注印发启东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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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启东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防止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装载源头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有重型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贸易市场,以及港口、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和建筑工地的经营人、管理人。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公布本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含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下列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明确为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
(一)达到国家工业统计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标准的矿山开采、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
(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重量超过80吨不可解体物品生产企业;
(四)运输量较大的港口(码头)、铁路货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物流园区,以及重型货物贸易市场;
(五)容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的其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
第四条 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源头治超工作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目标任务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实行责任倒查。
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源头治超相关工作,建立本部门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责任制度。
各镇(园区、街道)负责对管辖区域内本行业货物装载源头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装载、运输货物,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不得为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提供便利,严禁超限超载。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是装载配载货物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将合法装载配载职责列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明确的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合法装载配载货物。
(二)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等工作人员职责,落实责任追究。
(三)选择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核查货运车辆相关证件,如实登记货运车辆进出情况,货物装载配载资料,填写货运运单。
(四)货运源头单位应建立货运运单制度,货运运单应当载明道路运输经营者姓名、车辆号牌、轴型、货物品种、车货总重、出厂(场)时间、起运地、托运单位、送达地、收货单位等。货运运单需经货运源头单位盖章确认,货运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自觉接受执法人员查验。
(五)建立货物装载源头进出登记、称重放行、统计汇总和档案备查制度,按规定向行业监管部门如实报送或提供相关数据或资料,自觉接受所属区镇及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六)危险货物源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道路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允许装运货物类别装载危险物品。危险货物运单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七)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依法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称重监控设施,通过定期计量检定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实时传输称重监控记录;相应制定称重监控、出厂(场)管理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称重监控记录和管理制度要求依法采取监测分析等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厂(站、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持无效证件、证照不齐、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四)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
(五)不按规定安装或使用不合格的计重设备、监控设施;
(六)不提供货运运单或提供虚假货运运单;
(七)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
第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应当加强驾驶人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提供检验合格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运用系统平台对车辆进行运行监控。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二)使用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三)使用无效运输车辆证件从事货物运输;
(四)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
(五)对驾驶人未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六)组织人员干扰、阻挠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三章 行业监管责任
第十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履行下列道路货物装载源头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管理措施;督促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对违法装载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做好内部巡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监管工作。
(二)通过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对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
(三)检查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货物装载配载、货运运单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落实情况和装载登记、货运运单存根、货运车辆进出等资料;对安装称重及视频监控设备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抽查称重及视频监控数据。
(四)发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编制货运源头单位名录,依据货运量、货物吞吐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等情况,合理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提请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并与企业签订源头治超工作责任状。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每年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企业、港口码头、货运站场、交通工程建设工地、主管的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的源头监管;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依法实施“一超四罚”;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等违法行为。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主管的物流园区、粮库、电力、汽车、钢材、水泥、重装等生产企业的源头监管;加强本地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及产品的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汽车,及时向上级工信部门报送线索信息;推动各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加强货运车辆登记管理,禁止为非法和违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与交通执法部门联合制定路面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执法人员职责和分工,派驻执法人员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对公路行驶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进行现场处理。依法查处冲关逃检、阻碍执法和非法改装、逾期未检、逾期未报废车辆上路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地、市政建设工地、混凝土(含砂浆)生产企业的源头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要求源头单位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成立的,依法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的源头监管,加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非工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场的源头监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交的线索,对相关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立案查处。
(六)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河道采砂行业的源头监管。按行业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砂石运输源头装载管理。
(七)商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商贸企业货物装载的源头监管。按行业管理职责加强非法改装、拼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回收拆解监管。
(八)应急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责,指导、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源头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做好货物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大宗物资贸易市场的源头监管;加强机动车销售交易和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拼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销售行为,依法对机动车检测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对计重检测设备实施计量检定,对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第十二条各镇(园区、街道)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货物装载源头进行管理,发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法行为或收到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置。
各行业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有关违法行为,应当要求源头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启东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或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对货运车辆超额配载,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所属行业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合法装载配载监管职责不力,存在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依规实施问责,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源头治超职责的;
(二)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货运场站经营的;
(三)发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移送的;
(四)不履行报告、抄告义务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9日。2020年4月30日365体育投注发布的《启东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启政规〔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