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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9827/2024-02064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365体育投注 文号: 启政规〔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06-17 发布日期: 2024-06-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365体育投注印发启东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365体育投注印发启东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365体育投注 发布时间:2024-06-1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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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启东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高速公路沿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与管理,依照《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发布各种形式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支持户外广告创新,增强本土特色,提升艺术水平。鼓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低碳、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以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申报登记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市城市管理部门编制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市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特色与风貌,明确不同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要求,合理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位和公共信息栏。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通过365体育投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按批准的地点、数量、载体、规格、结构及安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三)在户外广告设施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设置证号、设置人名称、设置许可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四)体量、造型、色调、风格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和历史文化保护管理要求;

(五)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应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使用;

(六)不影响河道、湖泊、堤坝防洪和通航安全;

(七)技术、材料、工艺等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

(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二)设置在特色商业街区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1000cd/平方米;设置在其他区域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400cd/平方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利用危房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跨越城市道路的;

(六)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八)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九)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十)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情形。

经依法批准设置公益广告的,不受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四条 除特色商业街区外,户外广告设施不应播放声音;在特色商业街区内播放声音的,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设置桥体广告和商业性布幅广告。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 除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杆设置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以外,不应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招牌名称与注册登记名称相符,内容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

(三)一个主体在同一街面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四)建筑物一层设置店面招牌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下设置,设置前伸距离不得超过六十厘米;

(五)在同一道路或者同一街区的相临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设置高度、规格等整体和谐,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整体统筹设计和制作;

(七)不得利用坡屋顶(各种风格的装饰顶)建筑物(含裙房)顶部、骑楼立柱设置招牌或者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消防安全;

(八)不得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设置招牌。车站、码头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立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批发市场建筑,如建筑外墙上不具备设置条件的,且建筑物高度不超过25米或者层数不超过8层的,可以在楼顶以镂空单体字块形式设置一处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的名称、字号、标志的标识;

(九)不得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招牌(商业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区除外);

(十)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招牌附带商业广告内容的,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规定管理。全球或全国连锁企业已制定通用标准(且经政府部门认可)的除外。

户外招牌所标识的内容、信息必须与其对应场所、建筑物使用功能具有一致性,若存在不一致或超出相应办公、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置的,则视作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和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店及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户外招牌设置,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其规格和位置。

第二十条 鼓励招牌用字根据宣传特点和周边风貌,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中、外文双语。

第三章 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市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工地围墙绘制公益广告免予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由其建设单位按照设置规范进行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

(六)安全责任承诺书;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宣传、促销、展销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设置人应当在举办活动五个工作日前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于市委市政府或者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具体工作方案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需要取得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或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形式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市容景观等要求的,准予设置。

第二十六条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前,设置人可以到市行政审批部门接受设置指导,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书面告知设置要求。

第二十七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招牌设置规范、指导意见设置招牌,并在完成设置的10日内向市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活动期限一致,工地围栏或者围墙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10日内拆除。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仍需继续发布的,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前申请延期。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设置期限,但不得超过15日。活动结束后,设置人应当于7日内撤除。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涉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预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开展公益宣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二)商业广告设施每年累计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或者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工地围栏或者围墙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总面积的30%;

(三)商业广告设施连续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

(四)在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五)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电子显示屏设置人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发布相关信息;

(六)带有时效性的公益宣传活动结束后,设置人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更新内容;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设施申报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中心、公共信息栏等场所,公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招牌设施申报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并加强招牌设施设置前的指导。

第四章 维护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设置人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发现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在大风、暴雨或者其他异常天气预警时及发生后,应当及时排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依附载体的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设置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鼓励设置人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五条 设置人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出现破损、污渍、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有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避免造成城市光污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换。

第三十六条 因搬迁、退租、解散等原因需要拆除招牌的,招牌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设置人未拆除的,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设置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设置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与市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信息互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依法及时查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违法行为。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实行网格化管理,督促设置人履行设置许可或申报登记手续和维护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设置人未履行安全管理和维护责任,发生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桥体广告,是指利用人行天桥、铁路桥、立交桥等各类桥体及其附属结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布幅广告,是指利用布幅、条幅等柔性材料制作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四)商业步行街,是指由城市大道和小巷所组成的以从事商品贸易为主的专门区域,在这个区域内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

(五)特色商业街区,是指根据启东市国土空间规划,由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的具有餐饮、购物、休闲、旅游、文化、娱乐等特色功能的商业街区。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19日。

启政规[202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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