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理事会职责,更好地服务基金会工作,根据《启东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坚持民主与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有应急情况的可以临时召集召开,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出席理事长办公会议人员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五条 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与会人员。
第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安排实施;
(二)对每季度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
(三)制定专项业务活动计划;
(四)制定财务年度收支预算;
(五)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决定日常性表彰奖励和慰问活动;
(七)决定日常性经费开支的使用、审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长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人员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人员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与会人员可免除责任。